可以將部分住宅樓進行分包。乙隨后將2棟住宅樓合法分別分包給了丙公司與丁公司,并簽訂了分包協議書。 在施工過程中,乙保質按期完成了自己承包的施工任務。丙將工程轉包給了一個具有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,并收取lO%的管理費。丁將工程的基礎部分分包給了臨時組建的農民施工隊。工程竣工驗收時發現丁施工的住宅樓存在質量問題,必須進行整改,給甲帶來了損失,丁以與甲沒有合同關系為由拒絕承擔責任,乙又以自己不是實際施工人為由推卸責任,甲遂以乙為第一被告、丁為第二被告向法院起訴。 問題: (1)丙與丁的行為是否合法?各屬于什么行為?這起事件應該由誰來承擔責任? (2)《建筑法》中關于分包行為的規定主要有哪些?